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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专业婚姻家事律师服务

关键词: 杨浦专业婚姻家事律师服务 婚姻家事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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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归属的变更,父母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抚养归属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离婚案件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杨浦专业婚姻家事律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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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以男方名义购买的房改房,能否判归女方所有?自然人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并将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法院具体可酌情处理。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改房,不论是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为共同财产。自然人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属部分产权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可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可以另行起诉。静安婚姻家事律所婚姻家事类的法律需求逐年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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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离婚诉讼的提起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些法定原因反映了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保护原则,即婚姻应当建立在相互尊重、忠诚和关爱的基础上,当这些基础动摇或丧失时,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家庭财产纠纷是婚姻家事类案件中的常见类型。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院首先需要明确财产的归属。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贡献、财产来源等因素进行公平分割。对于个人财产,则依法予以保护。此外,随着家庭财产形式的多样化,如房产、知识产权等,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需要不断更新法律知识和处理手段,以适应新的财产形态和纠纷特点。子女抚养问题是婚姻家事类案件中敏感和复杂的问题之一。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院始终坚持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原则。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生活环境、教育条件等因素,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和探视权。人民法院可否可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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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要确定子女抚养,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贯穿于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问题的出发点,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情况:1。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2。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4。10岁以上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离婚案件的判决依据是婚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家庭婚姻家事资讯**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可以与离婚诉讼一并处理?杨浦专业婚姻家事律师服务

离婚案件中,没有鉴定结论证明被告有精神方面疾病的情况下,能否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若有以上情况,没有鉴定机构的结论证明被告患有精神方面疾病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反诉?是否应合并审理?不属反诉请求,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一项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即可。离婚后,一方能否继续承租对方单位公房?未违反《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相关规定,一方可依法取得对公房的承租权,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可继续承租对方单位的公房。杨浦专业婚姻家事律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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