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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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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与陈x就钱款交付经过的陈述也一致。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陈x以本案中所提供的银行流水、微信聊天内容等证据曾起诉主张2015年3月5日、6日的合计转账20万元系借款,并陈述双方之间此一笔借款,之后每月2,000元或4,000元的转款系支付的该笔借款的利息,在未得到法院认定后,现又提起本案的诉请主张,并陈述之前一案是错误诉讼。法院认为,陈x作为具有完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己的大额往来有清晰的辨识记忆,不能将法律及司法程序作为试探的工具而作一次次相悖的陈述,否则将承担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陈x主张系争20万元具有借贷合意,系借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陈x要求唐xx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陈x之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期间,唐xx没有提交新证据。陈x提供以下证据:1、2019年11月29日唐xx的代理律师林伟出具的陈x诉唐xx民间借贷一案质证意见复印件,该意见后一段明确唐xx并非借款的实际借款人,可证明陈x存在出借钱款一节事实,只是唐xx抗辩其非实际借款人。2、陈x的妻子与唐xx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以证明唐xx承认陈x出借钱款的事实,并称其系帮朋友垫付利息。3、唐xx名下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复印件。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江苏企业经济纠纷律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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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15年3月5日,陈x转账给唐xx50,000元,同年3月6日,陈x转账给唐xx150,000元。2015年4月1日,唐xx转账给陈x1,535元。2015年4月3日,陈x转账给唐xx60,000元、200,000元。2015年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2016年1月、2月、3月、5月、7月(付两笔2,000元)、8月、10月、11月、12月(4,000元)、2017年1月、4月(4,000元)、5月,除括号中备注外,唐xx每月转账给陈x2,000元,共计23笔次2,000元,其中在2015年6月、9月、10月的转账客户摘要中,唐xx备注为“利息”。二、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26日期间,除上述转账往来,陈x另转账给唐xx十三笔,每笔金额从5,000元至600,000元不等,合计金额847,821元;唐xx另转账给陈x十七笔,每笔金额从2,840元至56,390元不等,合计金额305,007元。另,2015年1月30日至2016年9月13日期间,唐xx通过支付宝向陈x转账二十五笔。2015年6月12日至2016年6月24日期间,唐xx通过微信向陈x转账十九笔。三、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陈x、唐xx均为福建龙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谷公司”)的股东,其中陈x作为股东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时间是2014年8月22日,实缴出资352,900元。浙江商账经济纠纷律师经济律师吴剑勇,用法律武装您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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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经过上海市青浦区**法院(2021)沪0118民初9303号一审判决,针对被告提出的反诉要求原告返还多退回的投资款55万元,法院认为,因为原告与两位被告的诉讼主体与反诉主体并不完全一致,所以对反诉不予受理,告知被告公司另案诉讼主张。并认为,当事人之间的合伙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要求的投资项目费用返还,投资项目主要由被告负责经营管理,并且把控财务情况,被告自己陈述合伙项目盈亏,虽然提供相应的财务凭证等证据,并主张应以原告退伙时作为时间节点计算盈亏,但诉讼双方均不申请对合伙项目进行司法审计的,且被告作为项目的实际经营,在被告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项目存在亏损的情况下,本院推定合伙项目不存在亏损,故此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款。三、吴剑勇律师依法代理上诉一审法院作出不受理反诉,并直接依据投资人当初投资款余额,直接判决被告向原告承担返还责任之后,委托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律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判决原告向被告返还多退回的投资款,或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上海经济律师吴剑勇律师提出,依据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3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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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聊天记录中所述借款的数额、利率及还款情况均可与陈x的陈述相互印证。就该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及的200,000元,唐xx称与本案无关,但始终未明确究竟是双方之间哪一笔或哪几笔的钱款往来对应该笔200,000元。并且,唐xx在微信聊天中称其可向陈x提供其朋友出具的借条,然而唐xx并未提供任何与此相关的书面借条,也未提供其所谓将钱款交付朋友使用的转款凭据。故本院认为,2015年4月3日陈x向唐xx出借200,000元钱款一节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可予认定。唐xx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占有期间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具体而言,唐xx借款后已按年利率12%自2015年5月起归还陈x23个月的借款利息,故唐xx仍需向陈x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经济案件律师,吴剑勇,专注法律服务。奉贤区经济纠纷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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